省局“十个必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20.05.2015  18:35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省局依法严格落实“十个必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

一是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及所销售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真实身份。 

二是必须索取、留存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做到票、账、货相符。 

三是必须对购进药品逐批验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四是必须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有满足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并实行色标管理。 

五是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存放疫苗、生物制品等需要冷藏、冷冻的药品,并定期检查储存温度。 

六是必须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七是必须对使用药品各环节进行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是必须禁止使用非法自配制剂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九是必须禁止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十是必须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双人双锁。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