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机制

12.12.2014  16:46
 

  安徽法院网讯  为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合肥信用城市体系建设,结合合肥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合肥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合肥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合肥中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拟定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意见》初稿,经征求党委、政府等十八个单位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意见(草案)》并提交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了上述《意见》,并明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的意见》于2014年11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意见》共18条,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有效遏制失诚失信行为,广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深入推动信用合肥建设。1-16条为惩戒内容和责任单位,主要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个人信用卡;依法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核准担任公司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与土地相关的征收、竞买、受让等行为;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新建设项目的规划事项,限制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批手续;将失信被执行人记入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库,并禁止其参与政府、国有、集体性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合同签订前,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禁止其承揽与工程相关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作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合肥建筑市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执行曝光;不得授予失信被执行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得提名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17条明确应当惩戒而未予惩戒的责任。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动惩戒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对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惩戒而未予惩戒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第18条为纳入联动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登陆地址。即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栏目查询。(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党委、政府、法院及社会各界共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建立健全联动惩戒机制,在全省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例,是法院工作的重大创新,体现的党委和政府对信用城市建设和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