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

16.10.2014  11:50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针对我省气候资源的突出优势和分布特点,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强化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解读

  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作为一种宝贵的可再生资源,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社会参与、加大宣传力度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意识,有利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在总则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意识。

  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行为规范”的审议意见,《条例》明确,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避免气候资源信息垄断,防止花钱买资料—— 气候资源公共信息平台社会共享共用

  原文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

  -解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为气候资源监测提供必要保障。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气候资源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共享,避免气候资源信息的垄断,防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演变成花钱买资料。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气候资源监测信息,有利于气候资源的社会共享及其开发利用和保护。 《条例》因此创设性地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状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年度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

  《条例》还指出,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年度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组织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太阳能—— 支持太阳能发电余量上网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支持太阳能发电余量上网。

  -解读

  我省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太阳能热水器在城乡普遍使用。为进一步利用好太阳能资源,《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要求建设、设计单位,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条件。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存在着建设单位、物业阻碍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现象,建议进一步明确要求,将这一制度设计落到实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上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可以充分利用太阳能,降低能源消耗;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太阳能,明确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可以更好地保证该项条款落到实处。

  《条例》因此规定,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因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发生纠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

   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和光污染—— 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应对气候变化规定

  原文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和光污染。

  -解读

  由于气候资源保护措施不到位,有些城市规划不科学、产业布局不合理导致城市热岛效应,高大建筑物之间的狭管效应,人为造成局域地区气候的改变。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利用通风廊道建设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城市建筑物对局地气候影响比较明显,增加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避免和减轻城市气候环境的恶化。 《条例》因此规定,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和光污染。

  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既然要求城市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对旧城区改造也同样要按照绿色标准进行,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绿色城区生态建设。对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由于成本较高、情况复杂,不宜统一规定,但可以鼓励推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

  此外,根据《条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若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湖丘陵平原不同区域地形地貌因地制宜—— 促进气候资源合理有效开发

  原文

  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

  -解读

  我省太阳能、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可开发潜力较大。目前,太阳能热水器在城乡普遍使用,已建光伏发电项目22个,装机总容量20万千瓦,年可发电2亿度;已建风电场13个,装机总容量63.9万千瓦,年可发电12亿度。我省热量、云水、旅游气候资源也比较丰富,温室大棚等设施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有序开展,旅游气候资源开发取得一定成效。

  因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沿江沿湖、江淮丘陵、淮北平原,以及特色旅游气候资源丰富地区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分别作出规定。根据《条例》,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风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应当充分利用云水资源,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地等特色旅游气候资源丰富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推介,促进旅游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防止过度开发,避免人为破坏—— 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解读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在气候资源保护方面篇幅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划定生态保护范围,以保护气候环境。

  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若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建设破坏气候资源项目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气候资源的保护,《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江河、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对未进行论证、拒不改正的,明确进行处罚—— 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

  原文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解读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但上述法律对气候可

  行性论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我省此次制定的《条例》在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之外,还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应当包括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遭受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条例》还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

  《条例》同时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未进行论证、拒不改正的,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高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