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女孩触碰带电广播线死亡 四方当事人被判同担责

09.08.2016  15:12

据颍州晚报讯 女孩在麦地玩耍,不幸触碰到散落的带电广播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孩的家人要求赔偿,而这根“夺命”的广播线,却牵出了多方当事人。最终,法院判决四方当事人共同担责。   

2015年11月,皖北的农村,小麦已经基本播种完毕,正等着来年收获。然而,一件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颍上县杨湖镇一个村庄的沉寂,也给村民王利一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当日午后,王利的女儿、还不满10岁的小梅在离家不远的麦地里玩耍,一不小心,她触碰到了麦地里散落的带电广播线。后被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际,王利和妻子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而在一番调查之下,发现“夺命”的广播线涉及多方当事人。      

原来,这条广播线是颍上县杨湖镇某村委会于2008年所拉,借用的是中国某通信公司颍上分公司的杆路架设,事发时已被废弃。      

广播线下端散落在麦地里,上端部分线路与某电力企业的居民用电线路捆绑在一起。而漏电的电线就是村民李某家使用的普通居民用电线路,因年久老化,用电线路绝缘外皮部分脱落。广播线与居民用电线路相连后导电,造成散落在麦地里的广播线带电,导致 此次 事故的发生。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漏电线路是电力企业借用某通信公司颍上分公司的杆路架设,根据相关法律,电力企业应当作好用电设施的定期巡查、维护、安全管理工作,且其是事发线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通信公司对该线路隐患未尽到相应的清除、管理等安全义务,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广播线已被废弃多年,村委会未及时清除,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地段的漏电电线绝缘表皮多处裸露,作为长期使用该电线的用户李某,对该线路的安全隐患情况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梅的父母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力公司赔偿6万余元;某通信公司颍上分公司赔偿约15万元;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2万余元;李某赔偿约3万元。

原标题:一根“夺命”广播线 牵出四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