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通知

23.12.2015  18:13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安徽省粮油科学研究所:

      为全面掌握2015年粮食流通情况,准确反映粮食行业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布置

      各市、县粮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的进度和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由于今年是国家局统计工作归口管理的第一年,省及省以下粮食部门的粮油流通统计(含流通、仓储、粮油加工、人事统计)工作,还是由各业务处(科)室分别管理汇总、审核,统计工作主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到人。统计人员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指导督促入统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各地粮食部门要对城乡居民调查户、餐饮企业调查点及时调整补充,城乡居民调查户数的抽样比例不低于0.3‰,切实提高样本的代表性和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满足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要求。

      二、准确填报

      从2016年起,国家粮食局将正式启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对象的粮食统计数据将逐步通过该系统填报。2016年1月1日前,县级粮食部门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入统对象的业务培训,并为其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一)有关统计年报的填报。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粮食部门要指导入统对象正确登录“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填报年报信息数据。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可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各入统对象在填报前,要全面细致梳理本单位2015年全年粮食流通情况,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明确需填报的年报报表的种类,准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熟悉统计软件的使用。入统对象及统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实事求是进行填报,真实反映粮食流通实绩。企业网上填报年报数据不得晚于2016年1月31日。在企业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县级和市级粮食部门要通过直报系统及时在线并行审核。2月20日前,市级粮食部门应完成审核提交。市、县级系统管理员还要为本级业务科室的操作员及时分配用户名和密码,以便其汇总审核分管的业务统计工作。

      (二)2015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按《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调查2015年度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等数据。各地务必在2016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收集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粮油收支台账,对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以及未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采集样本数据。2月底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处理、汇总和资料整理。3月10日前完成数据推导、审核和评估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省局。3月底前,完成调查报告并报送省局。“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功能尚处于开发阶段,各地粮食部门可将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录入系统,为今后开展相关调查做好准备,2015年度调查数据和报告仍按原渠道报送。

      三、严格审核

      (一)逐级审核上报。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对年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县级粮食部门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组织调控、仓储、粮油加工、人事等相关业务人员配合统计人员,共同对辖区内所有入统对象的基础统计数据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异常数据要深入核实,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督促入统对象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级粮食部门和集团公司要重点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统计汇总表进行审核。要注重年度间纵向比对审核,以及报表间横向衔接验证,也要与供需平衡调查、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粮油加工专项调查、相关协会的数据相互校验。可随机抽查部分入统对象的基础数据,对统计汇总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省局将适时对重点市的统计年报数据进行随机实地审核。

      (二)建立会商机制。地方各级粮食部门、集团公司要在本单位建立统计数据会商机制,由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召集,抽调有关业务人员,对年报信息数据进行会商,分析粮食流通和行业发展有关情况,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四、强化分析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统计分析,认真撰写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按照现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完成以下统计分析报告:(一)年度粮油购销存状况分析;(二)年度粮油加工业状况分析;(三)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状况分析;(四)年度机构人员状况分析;(五)年度粮油科技状况分析。上述一、二、三、四统计分析报告要进行年度间对比分析,数量变化超过10%的应深入研究并详细说明成因。统计分析报告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调控处。

      五、其他要求

      (一)中央事权粮食统计数据的报送。由于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油的统计数据还属于保密范围,新的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没有涉及,因此各级国有粮食企业的这些统计数据还需单独统计上报(表式:皖粮统06表),报表请通过小型机报送。

      (二)有关央企分支机构统计年报的处理。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其各地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填报。

      (三)统计调查经费的落实。国家粮食局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中央财政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各地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固定调查户。同时,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如实反映调查内容增多、样本量扩大、人工成本上升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落实必要的调查工作经费,确保统计调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6年是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统计年报的第一年,各级粮食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年报网络直报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在年报报送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调控处联系(电话:0551-62870633/0570)。

 

 

 

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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