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资金工作的通知

09.09.2016  20:47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有关规定,对2016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 支持领域和重点

(1)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3)鼓励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合肥市)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申报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4)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

(5)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

(7)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为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合肥市)专项使用。

3. 支持标准

支持省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对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给予每项认证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企业最多可申报3项认证。

(2)对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国际展会、市场考察、翻译制作、涉外广告宣传投入费用给予60%的补助,每个领域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的研发设计投入、设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投入费用的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对2015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增长15%以上的企业人才培训给予不超过其离岸执行额1%的补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专项支持,由合肥市商务局、财政局按规定制定方案并实施,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4.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学历构成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国际资质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内容的审计报告。

(6)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其中文翻译件的复印件。。

(7)“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相关投入或合作的合同协议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需一一对应)。参加境外展会和考察的需提供相关人员护照及签证。

(9)研发设计补助需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鉴证报告。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发放《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2015年度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表”。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需将获得政策支持的申报材料保存3年备查,如未能保存,审计监督部门没有佐证材料核对检查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对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需提交材料: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2)本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上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支持项目及支出明细,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开展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

(二)技术出口业务

1. 贴息范围

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技术 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 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2. 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本通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条件中的(1)(2)项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 服务贸易 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5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3. 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4.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5)。

(3)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6)及其电子数据。

(4)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其电子数据。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8)汇率。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申报。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若同时符合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业务申报条件,只能在两项业务中选择一项申报。

(二)各申报单位应认真、逐项填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上报其它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附有目录、页码,A4纸纵向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须提交电子版。

(三)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及填写的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资助汇总表(附件4)、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核意见表(附件5)等于9月15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报省商务厅(服贸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填报企业相关申报信息。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相关领域支持金额将作同比例下调。

(四)合肥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编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年度和中期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绩效指标,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和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审核,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本文件及相关表格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贸处  杨易佳(技术出口),电话:0551-63540185;吕宁(服务外包),电话:0551-63540003。

附件:  1.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3. 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资助汇总表

4. 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核意见表

5.2016 年度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6.2016 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7.2016 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8.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