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资金工作的通知

20.08.2015  17:55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 支持领域和重点

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等。

2. 申报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4)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业务额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5)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

3. 支持标准和方式

支持省内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对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给予每项认证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企业最多可申报3项认证。

(2)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市场考察、翻译制作、涉外广告宣传投入费用给予60%的补助,每个领域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设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给予投入费用的3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4.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发展和投入情况,  2015年业务预计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国际资质认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申请补助相关费用投入内容的审计报告(境外展会、市场考察、翻译制作不需提供); 

(6)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7)“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相关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英文需附中文翻译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需一一对应);参加境外展会和考察的需提供相关人员护照及签证;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出口业务

1. 贴息范围

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 限制出口技术 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2. 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本通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条件中的(1)(2)项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3. 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4.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5)。

(3)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6)及其电子数据。

(4)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及其电子数据。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8)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附件8)汇率。

     (9)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10)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二、申报要求

(一)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申报;各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申报单位应认真、逐项填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上报其它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同时在“ 服务贸易 和商贸服务业统计系统”(http://220.178.7.70)网站上填报申请材料。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附有目录、页码,A4纸纵向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须提交电子版。

(三)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及填写的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资助汇总表(附件4)、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核意见表(附件5)等于9月15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报省商务厅(服贸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同时按照《商务部 办公厅 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在网络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上按要求填报企业相关申报信息。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并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调整。 

本文件及相关表格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贸处杨易佳(技术出口),

电话:0551-63540185;

吕宁(服务外包),  电话:0551-63540003。

        省财政厅企业处宋频  电话:0551-68150262。

                         

附件: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3.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资助汇总表

4.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核意见表

5.2015年度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6.2015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7.2015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8.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1日

 

关闭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政策法规 关闭 政策法规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