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26.05.2014  14:3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3日

 

 

 

安徽省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84号)和《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皖政办〔2012〕69号)有关要求,结合2014年汛前地质灾害调查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安徽省气候中心预测,2014年汛期全省降水量总体接近常年同期水平,其中沿淮淮北和江淮之间北部较常年偏多,其他地区较常年偏少。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预测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总体接近常年,灾情比2013年严重。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其次为地面塌陷。

二、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一)重点防范区域。

2014年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皖南山区、大别山区、沿江丘陵地区、皖北采煤塌陷区和部分旅游风景区。皖南山区重点防范区域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黄山区、屯溪区、徽州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绩溪县、旌德县、广德县、泾县、宁国市、宣州区;大别山区重点防范区域为: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岳西县、太湖县、潜山县、宿松县;沿江丘陵地区重点防范区域为:铜陵市、怀宁县、枞阳县、贵池区、繁昌县、含山县、庐江县部分地区;皖北采煤塌陷区重点防范区域为: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部分风景旅游区重点防范区域为: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齐云山、天堂寨等。

(二)灾害类型及受威胁对象。

皖南山区、大别山区重点防范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沿江丘陵地区重点防范地面塌陷(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局部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江淮丘陵局部地区重点防范地面塌陷(岩溶塌陷、采空塌陷)、滑坡、崩塌和膨胀土变形等地质灾害;皖北采煤塌陷区重点防范采煤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景旅游区重点防范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受威胁的对象主要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村庄、学校、医院、重要交通干线、江(河)湖岸、重大(要)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山区切坡建房等。重点监控对象主要为大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人口密集的城镇等。

(三)重点防范期。

重点防范期为5月至9月,此外特殊气候变化时期也是重要防范时段。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现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灾害治理、日常监测、灾前组织避险等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要督促建设单位将治理、监测和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防范区域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于5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督查。

各地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在汛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逐点落实监测预警和防治措施;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地质灾害数据库填写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监测人员和防治措施。重点防范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对重点防范地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玩忽职守,不及时解决排查、巡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灾害速报工作。

各级政府应急办要牵头会同宣传、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广泛运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进行公益性、提示性的灾害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山洪等预警信息。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关于调整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通知》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级别调整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通畅。一旦发生相关灾情,包括当时无法确定为地质灾害的,均要及时报告灾害发生现场情况,待专家组查明后再续报有关情况。因报告不及时而影响应急处置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各级宣传、国土资源、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适时进行会商,根据会商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防灾避险工作。

各地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极端天气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一旦发布地质灾害四级以上预警信息或发现临灾前兆,当地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预案,将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最大程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配合协调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要逐个完善危险区(段)和隐患点的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隐患点周边普通群众、工程施工人员的应急演练,将预报预警方式、防灾避险线路、应急避难场所和自救互救措施等细化到具体单位和每村每户,提高各单位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水平,增强群众防灾意识和应变求生逃生能力。各地要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汛期各地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发生地质灾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勘查灾情、第一时间参与抢险,指导和协助各地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六)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要继续推进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县1:5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将调查成果提交地方政府。各地要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群测群防员误工补助等。省财政将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治理等工作给予补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和安全防范工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将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管理,并做好对群测群防员的核实和补充工作。各地要按国土资源部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

(九)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监测责任人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其防灾意识和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