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提高201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9.04.2015  10:09

      近期,根据池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省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结合实际,认真测算,专题研究,扎实部署,积极与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经县政府同意,自2015年元月份起,石台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8%,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435元/月提高到469元/月;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786元/年提高到3065元/年,其中,一类低保对象实行3065元/年保障,二类低保对象实行1980元/年保障,三类低保对象实行1404元/年保障。此次提标共有6763名城乡低保对象受益。
      “十二五”以来,石台县几乎每年都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提标,一方面加大了保障力度,另一方面缩小了地区差异,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公平。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县民政局在加强城乡低保资金规范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月及时将低保金足额通过银行进行社会化打卡发放同时,本着“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原则,制定城乡低保的工作流程,建立“救急难”主动发现工作机制,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重点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杜绝了“人情保”、“错保”问题的发生,让城乡低保实现阳光、公正操作。

 

上报单位:石台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方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