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四步工作法”完成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19.11.2016  00:36

  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监督检查,2016年8月至10月,宿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采取“四步工作法”,顺利完成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一步网络监测。分局通过《安徽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络监测,逐户核查比对被抽查企业基本信息、工商备案信息和企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通过互联网检索企业网站、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逐项比对被抽查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年报公示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查企业2016年6月30日前公示的即时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内容,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核查发现不一致的企业进行标注,作为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第二步抽查告知。采取电话通知、逐户上门等方式与被抽查企业联系,下发企业年报抽查告知书,告知书上载明抽查的法律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时限,抽查需携带的企业年度报告书、企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司章程等资料,避免企业来回跑趟,提高抽查效率。第三步实施检查。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年度报告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材料,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书面核查。对园区部分招商引资企业、重点行业企业、账目比较复杂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解决分局执法人员少,专业知识不强的问题,提高抽查的准确性。对初步核查发现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股权变更,资产状况、纳税数额等关键信息存在问题的,启动实地检查程序,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被抽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第四步结果处理。针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存在的不同问题,分别进行处理。经抽查发现企业公示的联系电话、企业网站、通信地址等一般检查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未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对企业公示的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状况等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经核实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在被抽查的86家企业中,公示信息正常的53家,占6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2家,占14%;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18家,占21%,注销3家,占3%。抽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对“年检改年报”认知度较高,做到了及时、真实报送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