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201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20.06.2014  13:40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速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长丰县结合实际,与近日制定了《长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救助。今年是第一次将孤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之内,同时救助的比例较往年也有一定的提高,生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按60%给予救助,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0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000元。

  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内定点医院及省市13家定点医院出院后即可实现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结算。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解决了贫困患者的家庭困难,减轻了贫困家庭的医疗负担,同时对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