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合肥法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大典型案件

10.05.2016  17:33
 

  编者按: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合肥法院每年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日,合肥中院发布了2015-2016年合肥法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大典型案件,全面反映了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网今日予以刊登,期望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裨益。

  1、建筑公司非法转包应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巢湖市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袁某,刘某某受袁某雇用至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后刘某某发生工伤,该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合肥中院认为刘某某与建筑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点评】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与建筑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妨碍该公司对刘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即将毕业大学生可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大学生王某某毕业前夕进入合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装饰公司认为王某某入职时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蜀山区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装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点评】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已达到法定年龄,完

  成了全部学业,具有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付出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该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连续两次与合肥某电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该公司要求冉某某调入珠海总公司再续签劳动合同。合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合肥某电器公司依法应当与冉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应当向冉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在双方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劳动者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合肥某电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向冉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安徽某酒店员工范某某将2个面包放在其电动车座垫下欲带出酒店,被酒店安保部查出。随后该酒店按照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蜀山区法院和合肥中院均认为该酒店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判决其支付范某某经济补偿金18648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经过法定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需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否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该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员工守则》制定程序合法,因此该酒店以此解除与范某某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5、非法用工出资人应承担部分用工责任

  【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08年2月进入唐某某出资的合肥市蜀山区某看护点从事幼儿教师工作,该幼儿看护点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无资质办园。看护点关闭后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判决唐某某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本案中,该看护点并非法律规定适格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

  行

  【案情简介】2014年1月,胡某进入合肥某广告公司任驾驶员,后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胡某认为公司应支付其在被羁押期间至劳动合同解除的工资待遇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对胡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待遇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停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故胡某主张此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

  7、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陈某在合肥某物业公司从事工程服务,在患病医疗期内物业公司未批准陈某的病假手续,并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庐阳区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点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患病时依法应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合肥某物业公司未批准陈某续假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8、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案情简介】查某是合肥某宾馆负责人,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书》封面上签字。后查某认为宾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宾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蜀山区法院及合肥中院均认为根据查某职位及履职情况,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查某在宾馆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作为负责人其对宾馆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和社保交纳的相关手续是明知的,故应视为双方之间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查某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和保护。

  9、用人单位不得以参加新农保为由拒交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甄某某发生工伤后,合肥某工贸公司认为甄某某到该单位工作时已经参加了新农保,因此其不应当再为甄某某补办社会保险。长丰县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工贸公司应当为甄某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合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并不存在必然的合法性冲突,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是其应得的社会保障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参加新农保为由拒绝为农民工补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0、女工意外怀孕用工单位不得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黄某某(已育有一孩)在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时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公司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至法院,蜀山区法院判决黄某某与安徽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恢复,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补发黄某某待岗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点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是否合法应当先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房产公司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