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积极开展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工作

15.03.2018  03:51

为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掌握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的要求,2018年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应涵盖所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近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印发文件,对全省各市环境监测站开展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工作提出要求。

我省2018年新增的黄山区、歙县、黟县、祁门、泾县、旌德和青阳县7个县需选择1个必测村庄和2个选测村庄开展监测。必测村庄为每年都开展监测的定点村庄,用于村庄环境质量年际间比较;选测村庄为地方根据监测工作方案和实际需要每年更换的监测村庄。黄山区、歙县、黟县、祁门、泾县、旌德县和青阳县需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布设县域地表水监测点位。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有湖库且属于地表水国控、省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的,从中选取1个湖库作为监测点位。每县应布设2-3个县域地表水监测点位。

选测村庄为各市根据监测方案和新增监测村庄需求,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庄。2018年,绩溪、休宁、霍山、金寨、岳西、潜山、太湖和石台县更换选测村庄;其他11个县只监测必测村庄。县域选取的监测村庄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县域范围,且为当地具有代表性的村庄类型。

全省各市站统一填写“2018年安徽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选测村庄基本信息统计表”及“2018年安徽省农村县域河流湖库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按期上报省站。省站将适时调度试点村庄监测工作,确保我省按时完成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