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5年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以住宅为单位

27.06.2014  12:21
核心提示: 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因考虑以下因素:国家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了以价格为杠杆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2015年前,我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将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

现状:我省为水资源短缺省份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城市缺水问题非常突出。尽管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但从全省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考虑我省居民 生活 用水季节性差异较大,我省将以住宅为单位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户籍人口)较多的,应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事实上,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主要方面,占全省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一半,用水人口逐年增加,水资源浪费严重,使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更为严峻。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准: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

2015年前,我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阶梯水价制度。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因考虑以下因素:国家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已经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要逐步调整到位。

执行:合表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

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方案形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实行阶梯水价三年内,应基本完成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核定。

各地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具体优惠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王健 记者 任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