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文不出拿干股又行贿领导 环保局工作人员犯两罪获刑

29.12.2016  20:13

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曹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近日,记者获悉,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四室原主任许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获刑。许某凭借其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得某公司干股及分红,另外,在参加竞聘监察四室主任职务时,为了得到曹某的帮助,到曹某家中进行行贿。

不出资分得干股和房产

2007年至2015年,许某任合肥市环保局环境监理处噪声大队工作人员、合肥市环保局蜀山分局科长、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监察四室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年年初,许某和何某(另案处理)、曹某、安徽省科技咨询中心环评部部长贾某共同成立安徽邦华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邦华公司)。约定由何某出资并管理运营邦华公司,许某、曹某、贾某均不实际出资,负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邦华公司介绍业务,每人各占25%的股份。

2009年6月左右,贾某退出邦华,公司实际股东为何某、曹某、许某,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邦华公司成立至案发,许某、曹某每人分得60余万元的股东分红。 另外,邦华公司出资购买合肥市芜湖路某小区一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该房屋登记在何某、曹某女儿和许某大姐的名下,但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许某、曹某、何某,三人等份共有该套房产。

接受贿赂也给领导送钱

公诉机关指控的许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包括多个项目负责人请其在项目环保检查、环境验收中给予关照,许某多次收受现金或购物卡。

合肥市塘西河再生水厂厂长等为请许某在环保检查中给予关照,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厂长为感谢许某在协调禁止厂区附近工地泥浆水排放方面给予的帮助,给予许某购物卡。

此外,2011年,许某参加竞聘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监察四室主任职务,为了得到时任合肥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曹某的帮助,到曹某家中送1万元。为感谢曹某的帮助以及请曹某在以后工作中的关照,许某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曹某5千元,共计1.5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