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普惠加优待实施办法》出台

29.11.2016  15:05


      近日,宿州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农村籍满60周岁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均可依照该办法第三章优先享受公共民生普惠政策,部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除享受普惠待遇之外,还可享受规定第四章的优待政策。

      在优抚对象现行享受的各项待遇基础上,该办法又新增了扶贫、医疗优惠、子女教育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有线数字电视优惠、精神抚慰等多项优惠优待政策,尽最大可能地涵盖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养老、交通、旅游和社区服务等在内的多方面内容;尽最大可能地动员全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广泛开展社会关爱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帮助解决具体实际困难;尽最大可能地确保重点优抚对象更多更好地享受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上报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和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