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市民三次报警未立案 警方称遗失不构成案件

24.02.2016  13:10

到银行存款时大意将手机遗失,数次报警均被告知不予立案,失主质疑警方不作为。而另一方面民警也很无奈,称是失主自己遗失,不构成案件,警方无法处理。

意  外

存款大意遗失手机

2月16日一早,侯先生来到北二环园上园小区附近一银行网点存款。由于天色尚早,在操作ATM机时,他打开手机手电筒照明,用完后随手便将手机放到了一旁。离开银行大约半个小时,侯先生才发现手机不在身边,折返回银行再找时,早已没有了踪影,再拨打自己的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

等到银行上班,侯先生向工作人员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对方调阅监控录像后发现,在侯先生离开后,一名中年女性来到其之前操作的ATM机前,看到遗落在操作台上的苹果5S手机,顺手便装了起来,之后继续操作,几分钟后离开。核实情况无误后,在侯先生的要求下,银行方面向他提供了该储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然而,接连打了数个电话,却一直无法联系上对方。

不  满

三次报警均无果

无奈之下,侯先生只好选择报警求助。然而,110接警工作人员在听他说完情况之后却告诉他,这种情况属于遗失,并不构成案件,因此公安机关不能予以立案。并不甘心的侯先生于次日再次报警,磨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给予了同样的答复。“我也联系不上拿我手机的人,希望警方帮我协调找到这个人,或者让银行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在2月18日与民警的再次沟通中,侯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不过由于不构成案件,民警并没有答应他的请求,而是表示要向领导汇报。

连续三天与民警的接触,让侯先生很不满意,甚至觉得警方不作为,并向其上级单位投诉。

无  奈

个人遗失不构成案件

面对侯先生的抱怨,警方也很无奈。据磨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警的答复及处理过程并不存在问题,“他这是遗失,并不构成案件,肯定不能立案。”而拿走其手机的人虽然行为够得上不当得利,但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时,得利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侯先生的手机虽然价值5000多元,但却够不上“数额较大”。“既然不构成案件,公安机关就无权调取对方的信息。”该负责人称,但本着服务群众的出发点,民警还是积极与银行方面协商,希望帮助侯先生找回手机。

昨天下午,民警与侯先生再次来到银行,出具公函后调取了相关的信息,姓名、电话等。侯先生向警方提出要求提供对方详细住址等信息,民警表示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试着帮他联系,他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对方。”民警告诉记者。

■延伸阅读

别人银行卡遗忘取款机中

见财起意顺手盗取受审

肥西县花岗镇陶店村村民程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见他人银行卡遗留在取款机中,顿生歹意,从该银行卡中取走现金5000元。昨天上午,经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程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6月9日上午,程某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某银行营业部,准备在银行柜台存钱。在等候过程中,程某发现一位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客户结束业务办理,便决定去该取款机办理业务。程某在插卡时发现,前一位办理业务的客户银行借记卡遗留在取款机中,且该卡仍处在业务运行中,遂心生歹意,继续在该取款机上操作,取走卡中的5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丢卡的客户在发现自己银行卡遗留并被恶意取款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现场录像并锁定作案人,但一直未能将取款人抓获归案。去年9月28日,程某到肥西县公安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办事时,被机警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程某不得不承认现场录像中的取款人就是自己。          本报记者  韩婷  通讯员  李平

原标题:手机被人捡走三次报警为何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