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出台辖区粮食收购工作方案

01.07.2015  18:12

      编者按:淮南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部署要求,6月24日出台《淮南市辖区粮食收购工作方案》 (淮府办秘〔2015〕101号),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在国家托市收购未启动或因其他原因,可能产生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指定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入市收购农民粮食,防止出现区域性“卖粮难”。这是对粮食收购工作的大胆创新。现予印发,供各地参考。

 

淮南市辖区粮食收购工作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粮食收购,是指国家最低收购价方案(或国家临时储备收购)未启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在市辖区范围内出现卖粮困难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指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入市开展的粮食收购。

      第二条  执行本方案所收购粮食的粮权属于市政府,由市政府授权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经营。

      第三条  市粮食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对本方案收购粮食的行政管理,对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粮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粮食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预算,对本方案收购粮食经营中发生的亏损予以弥补,对粮食购销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执行本方案所需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指定一家国有粮食企业负责执行本方案开展粮食收购,并授权其对所收购粮食进行经营。在三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执行本方案的指定企业。

      第七条  被指定的企业要提前向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粮食收购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测,在认为需要启动本方案的情况下,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商议意见一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通知被指定企业执行本方案开展粮食收购工作。

      第九条  被指定的企业只能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点收购,并严格实行仓储库点名单制管理,并在收购开始前,将具体仓储库点名单报送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本方案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执行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被指定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保证金或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  被指定的企业要严格坚持以销定贷,充分发挥关于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管理优势,与本市加工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对接,采取仓储+加工企业+种粮大户的订单模式,着力提升本市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执行本方案所收购粮食要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被指定的企业对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全责,对粮食的储存管理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所收购粮食实行按年度贷款本息结零管理,即上一粮食年度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应该在老粮出库销售完毕,当年同品种新粮上市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被指定企业按本方案经营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局筹集资金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到期前全额弥补。企业经营形成的净利润要分别按照50%的比例,建立企业风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企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弥补执行本方案所收购粮食经营发生的亏损。

      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市粮食局网站予以公示,用款单位对执行结果负责,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数量、质量、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企业立即纠正处理。

      第十八条  被指定的企业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凤台县、毛集实验区比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粮食收购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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