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住房限购政策将被终止

03.06.2015  12:17

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将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居民购买住房将无需提供再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棚户区改造将发放“购房卷”,居民可凭卷自由购买商品房。未来,我省居民购买品住房将更方便、更快捷。

记者昨日获悉,为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备受关注的商品房建设、购买,棚户区改造,公积金贷款政策等做了详细规定。

购房:住房限购政策将终止

为了稳定住房市场,防止房价“过热”,曾几何时,各式各样的“限购令”屡见不鲜,而如今,这一现象将画上句号。

根据《意见》,未来,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管制措施将被取消。此外,住房限购政策将政治停止,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而在购房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积金贷款:部分城市将放宽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很多人购房的重要手段,此次《意见》也对公积金的首付比例做了明确要求。

根据《意见》,未来,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此外,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服务效。鼓励 银行 业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审批周期,切实落实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要求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

建设:商品房数量较大地区可延长竣工时限

商品房建设供大于求?未来这种情况将被杜绝,《意见》对科学把握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提出要求。

根据要求,下一步,我省各地对拟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展全面调查,根据各类商品房需求分析,科学确定年度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总量,把握好供应时序。

其中,已供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较大且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已供房地产用地过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过大且消化周期过长的地区,要明显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尚未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原出让土地的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开竣工时限。

改造:棚户区将推行改造货币化安置

棚户区改造未来也有了“新手段”,根据《意见》,未来,我省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未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国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奖励:农民“退耕还林”将给予购房奖励

意见》同样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同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吴晓 记者 宁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