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出台

04.07.2017  00:31
    6月2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6月29日《奖励办法》(合政办〔2017〕48号)正式印发。

  《奖励办法》适用于合肥籍或代表合肥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有关带训教练员、我市输送单位的奖励。对在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年奥运会、亚运会、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合肥籍运动员及我市输送单位和教练员进行奖励。对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等高水平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教练员予以奖励。为促进全民健身、推动全民健康,《奖励办法》对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省少数民族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等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教练员也予以奖励。

  合肥市体育局历经一年多的调研、拟草、修订,全面整合之前相关奖励政策,充分吸收周边省市工作经验,全面征求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定稿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奖励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合肥市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为家乡合肥争光添彩,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助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