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

27.11.2014  17:03

  合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市排水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通过专家评审,近期由市城乡建委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形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进行了明确。

  出水水质全面明确“一级A

  截至今年10月,合肥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21座,总规模129.5万吨/日。市区建成污水处理厂10座,总规模10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出水均执行或严于一级A标准。上半年,市区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污水100.65万吨,设施运行负荷率103.76%;COD削减量1.86万吨,NH3-N削减量0.24万吨/日,为我市减排和水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导则》规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此外,当城镇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或设计排放标准高于上述标准时,应按运营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执行。

  两次吃“黄牌”要入“黑名单

  近年来,我市污水处理厂除巢湖岗岭污水处理厂外,已全部实现了市场化运作,呈多种模式、多家运营单位并存的特点。尽管多年来我市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营情况良好,但仍存在各辖区之间、各污水处理厂之间运营管理水平不均衡的现象。

  根据《导则》,全市通过竣工验收且连续正常运行满一年的污水处理厂都要接受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根据半年度考核结果总评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排放标准执行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等。

  对半年考核得分最高且不低于85分的运营单位,授予污水处理厂先进运营单位流动红旗;年终评选污水处理厂优秀运营单位,授予优秀运营单位奖牌和证书;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营优秀单位,在合肥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招标时将优先考虑其参与竞标。

  未经处理私自偷排污水的,以及连续两次考核得黄牌的,将给予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红牌,解除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 同时建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