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为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

19.01.2015  18:03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被称为有生命的绿色“活文物、活化石”,也是一个地方悠久历史的“见证人”。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2014年6月,池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报告后,常委会发出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把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作为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的重要抓手,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级落实工作经费。积极探索管护资金筹措办法,研究修订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管护古树名木提供依据。
      审议意见发出以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并指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分解落实,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的分级、鉴定、管理和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保护为主、专业养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将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育等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其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古树名木受法律保护,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者,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身上刻划、钉钉、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掘根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处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生长在池州境内的古树继续枝繁叶茂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池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信息来源:池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