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工商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2.09.2016  21:42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印发《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这是继2015年11月18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登记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后的再次调整。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淮北市工商局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对调整进行了贯彻落实。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此次调整只涉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其中新增2项,取消6项,调整1项。新增的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2项前置审批事项;取消的是:原目录中的第7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第8项“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第10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第12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第23项“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资格审批”,第33项“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项前置审批事项”;调整的是:原目录中的第9项内容调整为“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总量从34项压缩到30项。此次调整内容丰富,变化范围大,要求各工商登记注册窗口进行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将文件内容传达到每一名登记人员、监管人员,及时让一线人员吃透、掌握文件精神,切实为依法履职尽责夯实基础、提供支撑。

  二是加强宣传公示。第一时间更新单位和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的相关文件内容、审批目录,并及时督促县区做好文件精神落实工作。在工商注册窗口,通过电子或书式方式公示总局文件,方便企业、群众、登记人员和相关单位查询。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将总局文件精神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确保了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衔接顺畅。

  三是严格依法登记。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不随意增加或删减行政审批事项,不额外增加申请人负担。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多种方式,严格落实“双告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