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12.06.2015  12:19
自2013年9月1日《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施行以来,全省各地严把养老机构准入关,稳妥推进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限期整改工作,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推动我省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我厅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对新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和整改后申请进行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可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建筑面积5万平米及以上的应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设立许可的,必须制作规范格式的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并在门户网站、当地媒体等进行公示。实施委托许可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仍为设立许可发证机关,承担相应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省厅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台账,适时了解各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限期整改等情况。每季度末,以市民政局为单位填写后上报省厅福慈处。 二是有序推进不符条件机构限期整改工作。对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当地媒体等进行公告,明示需要整改的内容和时限。整改通知应书面送达机构负责人、主管部门、所在地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机构已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坚决予以关闭,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制定工作方案,帮助妥善安置机构已入住老人。对发出关闭通知后仍继续营业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直至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三是协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许可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区分类型推动养老机构消防许可工作。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和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前置证明的养老机构,可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商请当地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后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利用自建住宅开办养老机构的,凭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开办的养老机构,开办方可凭房屋权属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助餐点等),建设或运营单位可凭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认可证明材料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消防部门就项目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检查情况函复技术指导意见。 各级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通过普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对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查,不断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运营意识,切实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

上报单位:福慈处
信息作者: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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