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王岐山欣慰的海南森林公安改革为生态立省护航

13.03.2015  11:12
  人民 网3月12日报道     核心提示:森林公安是一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保障林业生产顺利进行的公安队伍,在海南,这支队伍始终为“绿色海南”保驾护航。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森林公安在打击破环森林资源等案件中存在诸多掣肘现象。2014年,海南森林公安率先在全国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让森林公安“长牙齿”,理顺了市县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使得森林公安的办案效率大幅度增加,盗伐树木破案率激增,也让听到这一消息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深感欣慰”。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参加海南代表团审议。生态是王岐山在海南任上时最关心的领域之一,当听到罗保铭代表介绍海南深化改革情况,尤其是对全省森林公安采取垂直管理,盗伐树木破案率激增时,王岐山深感欣慰。究竟是什么样的改革让王岐山书记“感到欣慰”?改革的成效如何呢?         海南开创省级以下森林公安垂直管理全国先河       海南森林公安始建于1982年,发展于1988年,规范于2009年。       2009年3月,海南省森林公安完成了过渡公务员改革,全省森林公安机构人员全部纳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结束了海南森林公安设立以来企业(事业)办公安的历史,但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共设立森林公安机构84个。省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单位实行直管,市县森林公安局及下设派出所实行属地林业局管理。       2014年1月9日,中共海南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决定实施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省委书记罗保铭高度关注森林公安垂直管理改革,他多次在百忙工作中亲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亲自指导森林公安垂直管理改革工作。时任海南省长蒋定之亲自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认真审定改革实施方案;副省长陈志荣先后8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指导推进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月底改革任务完成,开创了全国森林公安系统省级以下森林公安垂直管理的先河。       2014年6月,海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全省18个市县森林公安局及其内设派出所已正式由属地管理调整为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省级以下森林公安垂直管理。       改革让森林公安“长牙”       “这次海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让森林公安‘长牙’了。”在采访中,不少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都发出这样的感慨。       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东南部,是热带野生动植物的宝库,是我国热带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而这里森林公安的任务也非常繁重。在改革以前,这里的森林公安是没有独立刑事执法权,也没有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在查处涉林刑事案件时,案件立案、侦查等必须经地方公安机关审批。       “以前办理刑事案件都要通过昌江县公安局,要找县局领导签字,我们霸王岭林区距离昌江县城有25公里山路,来回跑一趟就要差不多一个小时。”霸王岭森林公安的办案民警说,垂直管理以后,他们拥有了独立执法权,不管是办案效率还是办案积极性都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2014年3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海南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其管辖的21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项刑事侦查权。这让海南森林公安干警不由感叹“真正成为了公安”。       同时,垂直管理之前,各市县森林公安人事任免、经费保障隶属当地党委、政府,在这种行政和预算管理体制下,市县森林公安机关往往对一些市县政府和企业以发展经济为由违规侵占、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毕竟人事权和经费保障都在人家手里,有时候遇到一些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名毁林的案件时,森林公安的腰杆儿‘硬’不起来。”海南森林公安相关人士称,现在这种“不敢执法或无法查处执法”的情况再也不会出现了。         数说:海南森林公安改革成效显著       2014年,海南森林公安开展了清理历年重大涉林积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整顿无证经营苗圃及木材加工点、非法占用林地、林区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采矿采沙、盗挖偷运风景树“六个专项”行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海南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同步开展了“2014利剑行动”、“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等打击行动,整治了一批涉林突出问题,侦破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同时,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派出工作组,深入热点地区侦办疑难、重特大案件,侦破了白沙某林业公司滥伐林木案、东方大广坝滥伐林木案、昌江七叉镇尼下村村民越界毁林占地系列案、临高某房产公司副总马某滥伐林木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全年共侦破重大案件36宗,特大案件10宗,进一步打压了涉林犯罪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执法体制改革,敢于排除一切干扰,对涉及当地重大项目非法侵占林地案件,由垂管前的“敢立案”变为垂管后的“敢办案”、“能办案”、“办成案”,促使有关部门规范、依法行政,打出了森林公安的警威和声威。       而改革后的数据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自2014年6月实行垂直管理以来,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涉林案件(含现案、积案)856起,查处787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822人。其中立刑事案件334宗,破277宗,抓获犯罪嫌疑人313人,已移送起诉218人,四项数据同比2013年同期分别增长11.3%、12.6%、3%、36.3%,打击能力显著提升。
      附:海南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21类刑事案件       海南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8.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3.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2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