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竟然变成了“淫窝” 芜湖老太每次收取10元至40元“介绍费”

24.02.2016  10:07

居委会搬走后,老太太陆某将空下来的房屋改造成一个“三无旅社”,并介绍、容留四名卖淫女在里面从事卖淫活动。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陆某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获刑。

陆某年近古稀,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但她不愿意过那样的日子。2013年,陆某发现南陵县籍山镇义恒街某居委会旧址空闲后,遂萌发了一个利用该旧址房屋经营旅社的念头。

说干就干,没多久,陆某的“旅社”便开始营业了,但该旅社无名称,也未办理相关证照。此后,陆某开始动起了“挣快钱”的脑筋,她发现单纯地提供住宿服务挣钱太慢,而若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增添一些“内容”就大不一样了。

这个“内容”便是组织卖淫。为此,陆某先后和宋某、雷某等4名卖淫女建立并保持联系。为做到万无一失,陆某并不让卖淫女留宿旅社内,而是在客人需要时才把她们约来。陆某从每次卖淫活动中获取10元至40元不等的“介绍费”。

一来二去,这些卖淫女便和陆某熟悉了。宋某等卖淫女事后证实,她们在“居委会老奶奶”(即陆某)家从事卖淫活动时,每次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即“有客就来,完事就走”。

“纸包不住火”,陆某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一事终究还是被人知道了。2014年8月下旬的一日,知道罪责难逃的陆某主动到南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提供场所的方式,多次介绍、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好处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综合陆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记者 饶剑

原标题:老太把居委会旧址改成“淫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