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租赁库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皖政〔2015〕85号)要求,为切实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系列部署,深刻吸取芜湖“10·10”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督促粮食企业在抓好生产安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租赁老旧库房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租赁库房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租赁库房安全监管责任。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谁租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租赁库房安全监管的责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货棚等必须收回;不在政府规划保留范围内的粮库、粮站必须进一步明晰产权,明确责任;规划保留的粮库、粮站仓库必须优先用于粮食收储业务,不得对外租赁;经市县粮食局批准租赁的库房,必须与承租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二、切实加强租赁库房日常安全管理。粮食企业和承租人要把库房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已报废库房要及时完善注销手续;对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库房,该报废的一律报废,该拆除的一律拆除,严禁出租“危仓老库”。
三、加大对库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租赁库房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并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把安全生产监管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每道工序,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各市要成立工作组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仓储处。
联 系 人: 方政
电 话:0551-2889716,0551-62870531(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省粮食行业租赁库房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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