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11.05.2017  12:32

各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

为做好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精神,现就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委托收储库点要在《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选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95号)要求上报的库点中选定,并有一定规模的有效空仓容,以确保预案一经启动便能开磅收购。对因新建、维修改造、新成立的企业等新增加的库点,需按要求补报申报材料。

(二)非国有粮食企业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收储,按照《关于做好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选定的通知》(中储粮皖〔2017〕186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租仓收储库点

1、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受中储粮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央企、省粮食集团直属企业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租赁库点除具备国家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6〕106号)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证明,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监控全覆盖。参与收储前,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信息系统。

2、租仓收储库点必须由当地政府推荐。中储粮直属库租仓库点必须是经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批准的库点。

3、县级以上政府推荐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租仓收储库点审核上报,按照《关于做好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170号)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地方骨干粮食企业租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二、有关要求

1、中储粮直属库要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共同做好库点申报工作。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以县(区、市)为单位,统筹考虑小麦产量、预计收购量、仓储设施条件和仓容情况,严格库点审核,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

2、三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通过检查已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库点不得参与收储。

3、租仓收储要按照“力所能及、风险可控”原则,严格租库管理标准,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对新增的收储企业,要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农发行开户证明等一并上报。对地方骨干企业租仓和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参与收储,市级三家要在申报材料上签字背书,将所需的材料报省级三家审核。

5、市级三家要联合对拟收储企业进行空仓核验,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空仓核验表及底稿(留存现场核验影像)、仓房平面图等相关审核资料留存备查。

请于5月15日前,市级三家将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文件、《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表)和空仓核验资料报送至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仓储管理处(李宏洋邮箱),各市粮食局同时抄省粮食局调控处(解家宝邮箱)。

附件:1、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2、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库点申报表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