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名小学生课后值日出意外 学校失职承担主要责任

07.08.2015  11:31

学校放学后,三名小学生值日扫地时嬉戏打闹发生意外,一名学生的门牙被磕掉了一颗,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和学校均被判担责。

小亮、小强和小明同为南陵县何湾镇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均未满10周岁。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三人放学后被安排打扫卫生。其间,小强、小明看到正在低头扫地的小亮,闹着玩的两人遂将教室门锁上。见状,小亮上前用手拉门并要求开门。一边要开门,一边紧拉着,双方僵持之时,小强、小明将教室的门打开,在惯性的作用下,猛然打开的教室门撞落了旁边一张桌上的板凳,躲闪不及的小亮门牙被碰掉了一颗。

后经法医鉴定,小亮门牙所需修复瓷假牙费为17000元。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小亮家长将小强、小明及其监护人和何湾镇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上述费用。

该案审理中,校方辩称,学校在校园醒目位置张贴有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则,各班级每天晨会时班主任都要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已然尽到了安全 教育 义务。小亮受伤系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行为引起,校方在该起事故中没有不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小强、小明的家长则认为,小亮受伤系相互打闹引起,且发生在学校,赔偿责任应由学校负责,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湾镇某小学对未成年小学生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小亮、小强及小明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学校应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然而校方却疏于管理职责,在学生扫地时没有安排管理人员值守,导致三名小学生发生打闹行为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负有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鉴于小强、小明锁门行为与小亮拉门行为均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三名小学生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的危险性认知不清晰,因此学校管理责任更为重大。综合考量小亮及小强、小明的过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55%。小亮、小强及小明三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芜湖:小学生课后值日出意外 学校失职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