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女子在信用社存款十万元 到期时被告知已被他人取走

18.09.2015  09:07

淮南市民段女士为帮朋友的忙,把10万元现金存入朋友亲戚所在的寿县某信用社,存单到期后支取时,被告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让其找时任信用社主任个人解决。

段女士与孙某某是朋友关系,孙某某的亲戚魏某某是寿县农村商业 银行 下属一信用社主任。1998年8月,魏某某以单位需要拉存款为名要求孙某某帮忙存款,提高单位存款的业务量。孙某某便找到朋友段女士帮忙。鉴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同年8月24日,段女士将10万元现金交给孙某某,让其代存入魏某某所在的信用社,存期为定期一年。后孙某某交给段女士定期储蓄存单一份。段女士持有、保管存单期间,没有到该信用社办理任何取款和储蓄业务。

2014年、2015年段女士因急需用钱,多次到该信用社要求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却遭到拒绝,信用社以段女士所持存单上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要求其找时任主任的魏某某个人解决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信用社的这种说法,于法无据,让段女士无法理解和接受。为拿回“不翼而飞”的十万元存款,段女士只好将该信用社的上级法人寿县农商行起诉到寿县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储蓄存款合同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下属信用社存款10万元并持有存单,被告负有兑现存单的义务。被告以该笔存款被其他人挂失并取走为由拒绝支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挂失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存款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取款结清业务时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准代办。被告未按规定办理存单挂失及取款业务,显然处置不当,损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该挂失及取款对原告无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令信用社的上级银行支付段女士10万元存款,利息按规定计息支付。(通讯员 李群 聂士俊 记者 李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