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导游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不符规定者不能过年审

14.05.2014  00:05
核心提示: 没有“娘家”的导游今年将不能过年审。安徽省旅游局昨日发出通知,导游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截至今年底,凡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到省、各设区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人员,将不予通过2014年度导游证年审。

没有“娘家”的导游今年将不能过年审。省 旅游 局昨日发出通知,导游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截至今年底,凡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也未到省、各设区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人员,将不予通过2014年度导游证年审。

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人士介绍,《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明确规定:“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为此省旅游局要求各市依法尽快完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将已有的相关导游服务机构纳入旅游行业组织管理,为临时导游提供合法的注册机构,为导游人员日常管理培训提供共享平台。

旅游部门同时要全面规范导游证(IC卡)申请办理,“凡今年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只有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才能申请取得导游证。已在导游管理中心或导游服务公司注册的导游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成为旅行社正式员工,也可以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上述人士透露,各市将依法严格审核申请人员提供的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对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或非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登记证明的人员,不予办理导游证。(本报记者 邱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