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家暴个案维权的思考

16.06.2016  05:53
 

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的巨大痛苦,也给家庭、给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灾难。近日,阜阳市妇联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成功为一起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了维权。

一、案件情况

2015年8月,阜阳市妇联在和市女子看守所的信息沟通中,了解到邢某某的案情。邢某某,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被害人张某某是被告人邢某某的丈夫,酗酒后经常打骂邢某某。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酗酒后回到家中,先与邢某某发生争吵,继而辱骂、追打邢某某,邢某某从自家门口拿一根木棍朝张某某的头面部多次猛击,致张某某当场死亡。2015年2月27日颍上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将邢某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邢某某被羁押在市女子看守所。

市妇联对案情进行讨论后,认为邢某某长期遭受家暴,最后的伤害行为也是由家暴行为引起,存在着防卫过当的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第19条“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和第20条“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的规定,认为邢某某的伤害行为事出有因,符合该《意见》的适用条件。9月1日,市妇联出函市检察院,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市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妇联的意见,经检委会讨论,将案件退回颍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颍上县检察院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颍上县法院移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市妇联又及时与市中级法院联系沟通,中级法院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案件由颍上县法院审理。2016年3月1日,颍上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邢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二、案件维权的思考

这是一起阜阳市妇联持续关注跟踪,进行个案维权的一个案例。我们认为审判结果公正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利,是一起较成功的维权案例。通过本案,对妇联的维权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思考:

1、要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做维护妇女权益的参谋倡导者。

妇联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始终要依据的是国家和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的法规政策是妇联开展妇女权益维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后,阜阳市妇联组织认真学习,了解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从而理解掌握其中的内容精髓,并作为指导妇联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准则和依据,在维权的个案和实例中进行宣传,推动落实。此案中,阜阳市妇联紧紧抓住该意见第20条“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和有关办案部门沟通交流,最后达成共识,成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要形成维权共识和合力,做维护妇女权益的协调推动者。 妇联较好地发挥呼吁倡导推动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是本案成功维权的原因之一。本案的维权过程中妇联注重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引导汇集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维护妇女权益中:从市女子看守所提供案件线索,到两级检察机关查找防卫过当证据、调取亲朋关于长期家暴、对邢某某伤害行为的谅解的证据,到两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不仅是对一个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维权过程,更是各部门协力推动反对家庭暴力的一种宣示,是一个形成共识与合力的过程。

3、要亮出鲜明态度和观点,做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定守护者。 敢于发声是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要求。在维权实践中,要敢于表达自己的立场,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积极为妇女争取合法权益。本案中,市妇联积极与相关办案部门沟通,阐明关于邢某某杀害行为的起因、正当防卫、社会危害性、法律依据等方面的观点,据理力争,得到了办案部门的认同和支持,为邢某某争取到合法的权益。

4、要强化法治意识和能力,做维护妇女权益的火种播种者。 在本案的维权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一方面妇联要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广大妇女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好自己。本案中的邢某某由受害人变成了罪犯,付出了家庭破碎和十一年自由的代价,教训是惨痛的。如果她能够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初就寻找正确的维权途径和措施,悲剧就很可能会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