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男子诱奸幼女并拍裸照 获刑11年9个月

29.01.2015  18:37

宿州市一手机店老板以赠送幼女苹果手机为诱饵,将幼女奸淫,为了长期霸占,还对幼女拍摄裸照和视频,以此进行要挟。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1年。

马某现年30岁,在宿城浍水路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2013年11月初,高某(时年不足14周岁)到马某经营的手机店修手机,马某以赠送一部“苹果4”手机为条件,诱骗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裸照和视频。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初,马某以把视频发到网上为要挟,先后3次与高某发生性关系,致使高某怀孕(已流产)。原判决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9个月。马某不服原判上诉,提出其不知道高某不满14周岁,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终审裁定。(曹杰)

原标题:奸淫幼女并以裸照要挟 手机店老板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