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与中介服务清单公示

05.01.2017  23:03

 

宿州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与中介服务清单公示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公共服务事项审核组和中介服务事项审核组审核确认,现将我局公共服务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月11日前,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7—3030563;

      邮政编码:234000;

      通讯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37号商务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宿州市商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2. 宿州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3. 宿州市商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宿州市商务局

                                              2017年1月5日

 

附件1:

宿州市商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单位(含共同实施单位)

1

组织企业参加网商大会活动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四)注重宣传引导。举办全省电子商务专题活动,开展各类主题论坛、专题培训、创新创意创业比赛、经验交流等活动。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2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
2.《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意见》(宿政秘〔2015〕45号):八、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初审转报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第五条:(一)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换发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6

组织参加国际徽商大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46号:一、名称:2016中国国际徽商大会;二、主题:发展新理念,转型新机遇;三、时间:2016年10月18—19日;地点:合肥;四、主办:安徽省人民政府;承办:安徽省商务厅、合肥市人民政府。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宿州市招商局

7

对外发布招商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9.突出招商活动务实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政策规定,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要求,精心组织好徽商大会、中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提升安徽对外形象,宣传安徽投资环境,促进安徽招商合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借助国家涉外、涉侨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系列经贸招商活动,分区域、分产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对接,着力打造重大经贸交流活动与专项对接招商活动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高效招商促进平台。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宿州市招商局

8

指导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综合培训

关于印发宿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48号):组织、指导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培训。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9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10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11

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服务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一、工作目标。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2.《安徽省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皖商整规字〔2009〕272号):二、工作目标和任务。目标:建立省级、地级以上城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形成全国上下一体,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工作机制;任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12312中心,要结合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步推进,依托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落实人员、办公设备和场地。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商秩〔2014〕127号):(八)构建服务网络,打造信息平台。各地要推进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点)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省与中央平台对接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规范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12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1.《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三、报送方式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我部已建立的监测系统,做好当地的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市场预警和应急能力,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市场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13

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市商务市场运行调节科、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旅游)局

14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加工贸易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16〕71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部门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15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20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6〕326号):全文。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16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1.华交会组织机构工作委员会,由商务部支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南京市、宁波市等9省市共同主办的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华交会)自1991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26届。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25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一、展会地点: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二、展会规模:展览总面积11.5万平方米,标准展位5880个。三、展区设置:设置服装、家用纺织品、装饰礼品、日用消费品四个专业展区,其中日用消费品展区细分为家居用品、电子消费品和其他用品三个专区。四、参展资格:我省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具有参展资格。(市场化运作、企业为主体)等涉外经贸活动。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17

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服务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通过差别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加强银贸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
2.《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4〕1626号)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贷款业务的联系协调,与省担保集团、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担保集团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封闭运行。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省担保集团、相关合作银行

18

外贸业务培训工作

1.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1.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开发、培养和培训,为壮大外贸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19

对外贸企业包保服务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企业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各市(直管县)商务局包保联系辖区内全部有进出口实绩企业。
2.《关于开展企业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宿商贸管〔2016〕161号)。

市商务局、
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20

组织企业参加行业预警点安全预警业务培训

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5〕152号):四、充分应用产业安全数据库、完善预警综合服务。(二)探索产业安全预警信息服务新模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调合作,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服务;加强对本地年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2.《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5〕251号):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推广培训。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21

组织大中型企业经营者参加反垄断申报工作集中培训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有关工作的意见》(皖商办公平函〔2015〕801号):各市商务局也应结合工作将经营和集中反垄断纳入商务培训范围,省商务厅将适时举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制度及申报的专题培训。
2.安徽省商务厅不定期开展此项工作。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22

经济贸易单据认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七条:指导会属单位办理经济贸易业务。
2.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
3.源于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宿州市贸促会

23

代办国际商事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五条: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下设的出证认证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经中国贸促会授权批准,中国贸促会地方分会及中国贸促会地方支会(简称地方分、支会)可以受理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

宿州市贸促会

24

组织宿州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2.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组织安徽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宿州市贸促会

25

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负责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负责与设在我省的国外贸促机构或商会的联络工作。

宿州市贸促会

26

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对贸促会系统签证工作实施协调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宿州市贸促会

27

代办外国领事认证●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第六项: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办领事认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国贸促会可授权其本系统的代办机构,独立开展授权范围内的代办领事认证业务。未授权的分、支会代表中国贸促会受理本地区的领事认证业务,并转交中国贸促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办理。

宿州市贸促会

28

组织开展国际经贸专业业务培训●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第二章第八条第六项: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
2.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需要,常态化开展。

宿州市贸促会

29

境外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1.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负责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出国举办我省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有关事宜;负责审核报批我省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负责我省在国外举办安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经贸技术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归口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3.中国贸促会章程第八条:(三)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宿州市贸促会

30

市内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1.《中国贸促会章程》第八条:(三)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负责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出国举办我省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有关事宜;负责审核报批我省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负责我省在国外举办安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经贸技术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归口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宿州市贸促会

附件2: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宿州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

 

2016年12月

 

 

 

 

目  录

 

1.组织企业参加网商大会活动服务指南……..........................1

2.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服务指南…………………………… ….3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初审转报服务指南…..5

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服务指南………..……..7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换发服务指南…………………..…9

6.组织参加国际徽商大会服务指南…………………….…...11

7.对外发布招商项目服务指南……………………………....13

8. 指导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综合培训服务指南…………..…15

9.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服务指南………………....17

10.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指南…………………..19

11.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服务指南………………………21

12.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25

13.地方名优名品展销服务指南……………………………..27

1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服务指南……..30

15.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服务指南…………………………..32

16.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服务指南…………………………..35

17.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服务指南……………………..38

18.外贸业务培训工作服务指南……………………………..42

19. 对外贸企业包保服务指南………………………………44

20. 组织企业参加行业预警点安全预警业务培训服务指南46

21. 组织大中型企业经营者参加反垄断申报工作集中培训服务指南………………………………………………………...48

22.经济贸易单据认证服务指………………………………..50

23.代办国际商事证明服务指南……………………………..52

24.组织宿州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服务指南…………………………………………………………...54

25.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服务指南………………………………………………………...56

26.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服务指南…………………………..58

27.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服务指南……………………………..60

28.组织开展国际经贸专业业务培训服务指南……………..62

29.境外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南……………………..64

30.市内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南……………………..67

 


1.组织企业参加网商大会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发〔2016〕33号):(四)注重宣传引导。举办全省电子商务专题活动,开展各类主题论坛、专题培训、创新创意创业比赛、经验交流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通知:按省商务厅或省网商协会要求通知有需要的电商企业参会、参展。

      2.申请:组织符合参会、参展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申请,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3.现场指导:网商大会期间商务局派员到大会现场对各参会、参展企业现场帮助指导。

      六、服务时限

每年不定期召开,具体见当年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56519

 

 

 

 

 

 

 

 

 

 

 

 

 

 

 

 

 

2.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

        2.《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意见》(宿政秘〔2015〕45号): 八、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相关人员

五、服务流程

1.征求意见:征求企业和机构的培训需求;

      2.确定方案:与人力资源部门对接沟通,搭建校、企、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汇总需求,制定培训方案;

3.实施培训:确定培训课题、师资和培训场地,组织参加培训。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计划,不定期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56519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初审

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成品油经营企业指手册》第五条:(一)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遗失补办的,并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

五、申报材料

1.县区商务局关于同意企业申请证书遗失补办的书面文件;

2.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补办的书面说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6.审核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申请。

2. 受理: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后会同有关科室办理。

3. 转报:初审同意后,转报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七、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56519

 

 

 

4.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注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需变更换证

五、申报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在省级报刊声明作废进行公告;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登记申请。

2.受理: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后进行审核。

3.发放: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审核通过后发放《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电话:0557-3030563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的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地址、名称、投资者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3.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登记申请。

2.受理: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后进行审核。

3.发放:材料齐全符合换发条件的,收回原证书,换发新批准证书。

七、办理时间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电话:0557-3030563

 

 

 

 

6.组织参加国际徽商大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46号:一、名称:2016中国国际徽商大会;二、主题:发展新理念,转型新机遇;三、时间:2016年10月18—19日;地点:合肥;四、主办:安徽省人民政府;承办:安徽省商务厅、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宿州市招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按照省通知要求,布置展览展示,签约项目;

  2.选定参展产品、签约项目、邀请客商;

  3.组织市内相关单位及企业参会;

  4.根据要求,组织专题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定期召开,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电话:0557-3030563

 

 

 

 

 

 

 

 

 

 

 

 

 

 

 

 

7.对外发布招商项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9.突出招商活动务实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政策规定,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要求,精心组织好徽商大会、中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提升安徽对外形象,宣传安徽投资环境,促进安徽招商合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借助国家涉外、涉侨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系列经贸招商活动,分区域、分产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对接,着力打造重大经贸交流活动与专项对接招商活动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高效招商促进平台。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宿州市招商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收集并筛选全市招商引资项目;

2.组织开发区、园区参加重大经贸交流活动、专项对接招商活动,依托徽商大会、中博会、厦洽会等平台,组织开展专场招商推介活动,对外宣传推介招商项目;

3.在市商务局网站和相关政府网站上发布招商项目信息,重大活动期间,将招商项目集印成册分发给中外客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电话:0557-3030563

 

 

 

 

 

 

 

 

 

 

8. 指导组织外派劳务人员综合培训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宿州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48号):组织、指导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三、服务对象

外派劳务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每年初制订跨国经营人才培训年度计划,确定主题;

2.印发培训通知;

3.组织召开培训会。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与经济合作科

电话:0557-3030563

 

 

 

 

 

 

 

 

 

 

 

 

 

 

 

 

 

9.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市、县(区)商务局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联系企业均可参加

五、服务流程

1.通知:通知市、县(区)商务局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联系企业参加培训会议;

2.组织:组织市、县(区)商务局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联系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培训;

3.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业务知识。

六、服务时限

全年不定期举办,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电话:0557-3051719

 

 

 

 

 

 

 

 

 

 

 

 

 

 

10.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市、县(区)商务局及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样本企业均可参加。

五、服务流程

1.通知:通知市、县(区)商务局及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参加培训会议;

2.组织:组织市、县(区)商务局及生活必需品应急联系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培训;

3.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业务知识。

六、服务时限

全年不定期举办,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电话:0557-3051719

 

 

 

 

 

 

 

 

 

 

 

 

 

 

 

11.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一、工作目标 。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2.《安徽省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皖商整规字〔2009〕272号):二、工作目标和任务。目标:建立省级、地级以上城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中央技术支撑系统为依托,覆盖全国的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形成全国上下一体,部门协作、区域互动的工作机制;任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12312中心,要结合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步推进,依托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落实人员、办公设备和场地。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商秩〔2014〕127号):(八)构建服务网络,打造信息平台。各地要推进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点)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省与中央平台对接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规范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四、服务条件

接收社会公众对典当拍卖、成品油、二手车市场、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家电下乡、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五、服务流程

1.接访。主要负责举报投诉人以电话、信件、短信、传真、互联网或来访等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

2.登记。对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举报投诉事项及有关线索、证据等要详细记载;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投诉要求等要认真记载。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3.受理。属于商务领域职权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依照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

4.处理。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由受理部门转各商务执法部门及时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职责分工,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对属于民事争议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对咨询电话,受理人员应正确解答,一时不能解答的,应说明情况,或告之到相关的部门咨询;对不属于商务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情况。

5.反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依规定程序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6.归档。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案。

7.数据资料采集。在受理公众咨询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数据库。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电话:0557-3051719

市12312商务投诉举报服务中心

电话:0557-12312

 

 

 

 

 

 

 

 

 

 

 

 

 

 

 

 

 

 

 

12.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三、报送方式: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我部已建立的监测系统,做好当地的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市场预警和应急能力,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市场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需要了解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状况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通过商务系统渠道收集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相关信息;

2.整理分析:整理分析收集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相关信息;

3.发布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平台发布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电话:0557-3051719

 

 

 

 

 

 

 

 

 

 

13.地方名优名品展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 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市场运行调节科、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旅游)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利用 “五进”开展活动的企业、商户

五、服务流程

1.宣传动员:做好活动前期的氛围营造宣传工作,引导科学健康的消费理念,扩大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动员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和电子商务企业,餐饮等服务企业参与活动;

2.组织:组织、引导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五进”地点开设品牌专区。

3.实施:开展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消费促进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宣传推广品牌,培育消费热点,加强信息服务,引导生产供应,建立健全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为增加市场有效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做出贡献。

六、服务时限

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

电话:0557-3051719

 

 

 

 

 

 

 

 

 

 

 

 

 

 

 

 

 

 

 

 

 

1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第四条: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加工贸易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16〕71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部门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申请条件

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五、申报材料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含:安全生产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环保验收文件),社保缴费专用收据,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等。

六、服务流程

1.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登陆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站,在加工贸易企业端注册或登陆。

2.录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数据(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完整、不能用手写),并“提交”成功发送到市商务局。

3.验厂(主要是人员、设备、厂房及生产情况)。

4.签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七、服务时限

验厂、书面 网上申报材料无误后,3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15.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20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6〕32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五、申报材料

企业在广交会官网“参展易捷通”中按展品目录填报对应展区,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无需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摸排广交会参展企业名单和参展资格;

2.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按网上提示如实填写申请资料,打印参展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送市商务局审核。新申请企业在线完成展位申请后,需将展位申请表连同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产品介绍与图片、2015年国内销售额证明、发明专利证书、境外商标、行业认证及境外专业展参展情况等)一并上报;

3.市商务局审核企业展位申请后,汇总向省商务厅报送全市展位需求;省商务厅按照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公布的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对全省申请参展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制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

4. 为体现展位安排公开公正,一般性展位安排结合收费方案将在省商务厅公众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指导参展企业准备参展商品、介绍材料和相关展示设施;

6.驻场指导企业参展事宜,协助解决展会期间遇到的相关问题;

7.做好广交会参展成交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七、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从申请到确定展位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16.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华交会组织机构工作委员会,由商务部支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南京市、宁波市等9省市共同主办的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华交会”)自1991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26届。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25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一、展会地点: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二、展会规模:展览总面积11.5万平方米,标准展位5880个。三、展区设置:设置服装、家用纺织品、装饰礼品、日用消费品四个专业展区,其中日用消费品展区细分为家居用品、电子消费品和其他用品三个专区。四、参展资格:我省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具有参展资格。(市场化运作、企业为主体)等涉外经贸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申请条件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外贸企业。 

五、申报材料

有意参展且符合华交会参展资格的企业,在华交会官网中按展品目录填报对应展区,无需提供纸质版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摸排华交会参展企业名单和参展资格;

2.组织企业申报华交会展位,引导鼓励出口规模特别是类别商品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申请参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省商务厅按照华交会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对全省申请参展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制订展位安排方案;

4.为体现展位安排公开公正,展位安排方案在省商务厅公众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指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争取更多品牌展位,扩大品牌商品出口;

6.指导参展企业准备参展商品、介绍材料和相关展示设施;

7.驻场指导企业参展事宜,协助解决展会期间遇到的相关问题;

8.做好华交会参展成交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七、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从申请到确定展位的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17.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通过差别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加强银贸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
      2.《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4〕1626号)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贷款业务的联系协调,与省担保集团、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省担保集团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日常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专户,与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封闭运行。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省担保集团、相关合作银行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已进行经营权备案的进出口企业;

2.进出口企业必须有一定自营进出口业绩,流通企业上年进出口额不得低于200万美元,生产型企业上年进出口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上年自营进出口额超过4500万美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资产负债率生产型企业一般应低于70%,流通型企业一般应低于80%;企业上年度不亏损;

6.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较好,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016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见《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具有申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格企业名单的通知》(皖商办财函〔2016〕135号)。

五、申报材料

1.专项贷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建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资金到位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进出口额),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贷款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提供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如: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国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专项贷款之前6个月企业实际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以第三方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有关第三方的资料等;

5.进出口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公布进出口额符合条件的企业。

2.商务厅财务处协调担保集团和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省担保集团签订专项贷款再担保合作协议的市县担保机构申请。

3.商务厅财务处与担保集团、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帮助企业与担保集团和银行三方协调。

4.督促合作银行与符合条件企业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5.市商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申报和协调服务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18.外贸业务培训工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1.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开发、培养和培训,为壮大外贸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相关人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发函:下发关于开展外贸政策业务培训活动的通知,明确培训时间及地点。

2.组织:各县区组织有意参加培训企业参会。

3.开展:按照通知时间及地点,组织专家学者对参加的进出口企业现场开展培训活动。

六、服务时限

全年不定期举办,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19. 对外贸企业包保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企业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各市(直管县)商务局包保联系辖区内全部有进出口实绩企业。

2.《关于开展企业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宿商贸管〔2016〕161号)。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有关通知制定包保服务任务分工和工作内容,并提出工作要求。

2.包保服务责任人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包服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不定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20. 组织企业参加行业预警点安全预警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5〕152号):四、充分应用产业安全数据库、完善预警综合服务。(二)探索产业安全预警信息服务新模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调合作,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服务;加强对本地年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2.《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5〕251号):做好产业安全预警工作的推广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四、服务条件

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和地方经济带动作用的出口企业。

五、服务流程

1.通知:根据省商务厅通知县区(园区)商务部门及有关企业参加培训。

2. 组织:组织县区(园区)商务部门及有关企业参加省级培训。

六、服务时限

以省商务厅具体通知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21. 组织大中型企业经营者参加反垄断申报工作集中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我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有关工作的意见》(皖商办公平函〔2015〕801号):各市商务局也应结合工作将经营和集中反垄断纳入商务培训范围,省商务厅将适时举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制度及申报的专题培训。

2.安徽省商务厅通知。

二、承办机构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的各类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等。

五、服务流程

根据省商务厅通知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培训会。

六、服务时限

以省商务厅具体通知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与管理科

电话:0557-3024478 0557-3023007

 

 

 

 

 

 

 

 

 

 

 

 

 

 

 

 

 

22.经济贸易单据认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七条:指导会属单位办理经济贸易业务。

2.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

3.源于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各类企业和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经各级工商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2.具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资格;

3.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宿州市委员会办理了申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登记注册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已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宿州市委员会审批签发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2.所需认证的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根据认证文件内容,确有需要时提供补充佐证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贸促会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通知申请人需要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间。

4.工作人员对文件进行认证。

5.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认证文件。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0557-3026644)

 

 

 

23.代办国际商事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事证明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下设的出证认证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国际商事证明业务。经中国贸促会授权批准,中国贸促会地方分会及中国贸促会地方支会(简称地方分、支会)可以受理授权范围内的证明事务。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个人、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经各级工商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正本1份;

2.个人身份证(护照)、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所需认证的对外经贸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根据认证文件内容,确有需要时提供补充佐证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贸促会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通知申请人需要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间。

4.工作人员按规定送往安徽省贸促会。

5.接到返回的文件后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无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0557-3026644)

 

 

 

 

 

 

 

24.组织宿州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

出国访问和考察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2.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组织安徽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国际商会会员、企业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在充分调研我市企业及经贸界对外合作意向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合作需求,组织赴境外开展市场调研和国别研究,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项目对接会、推介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市贸促会接受我市企业及经贸界对外合作意向,或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发布出访通知。

2、匹配:市贸促会积极联系我市对口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意向匹配和对接;市贸促会报请相关领导根据需要率团,履行报批手续。联系境外对口商协会、总会驻外机构等单位,告之我方出访合作意向,开展具体项目匹配和对接。

3、跟踪:市贸促会根据双方洽谈结果,做好跟踪服务,努力促成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并录入相关数据库整理归档,为后续服务提供支撑。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  电话:0557-3026644

 

 

 

 

 

25.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

代表团来皖访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负责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负责与设在我省的国外贸促机构或商会的联络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企业及社会组织、国际商会会员。

四、服务条件

与我市开展经贸往来关系的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表达相关合作意向和需求后,由宿州市贸促会帮助联络协调其与我市企业和法人组织建立经贸关系。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市贸促会接收到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相关意向。

2.匹配:市贸促会积极联系我市对口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意向匹配和对接。

3.  跟踪:市贸促会根据双方洽谈结果,做好跟踪服务,努力促成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并录入相关数据库整理归档,为后续服务提供支撑。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  电话:0557-3026644

 

 

 

 

 

 

 

 

 

 

 

 

26.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416号)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对贸促会系统签证工作实施协调管理。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

2.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

3.申请单位在贸促会先办理注册登记。

五、申报材料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其他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1.企业从网上向贸促会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2.贸促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签发。

3.可申请邮寄或自行到贸促会领取。

七、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0557-3026644)

 

 

 

 

 

 

 

 

 

27.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办领事认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国贸促会可授权其本系统的代办机构,独立开展授权范围内的代办领事认证业务。未授权的分、支会代表中国贸促会受理本地区的领事认证业务,并转交中国贸促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办理。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个人、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经各级工商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等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1.代办领事认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国领事认证材料原件及佐证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宿州市贸促会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

2. 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通知申请人需要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间。

4.审核合格的文件按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规定送往中国贸促会或安徽省贸促会。

5.接到返回的文件后即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急件当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0557-3026644)

 

 

 

 

 

 

28.组织开展国际经贸专业业务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第八条第六款: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

2.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和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国际商会会员。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征求意见:征求企业和机构的培训需求;

2.确定培训计划:汇总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实施培训:确定培训课题、寻找师资和培训场地,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服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  电话:0557-3026644

 

 

 

 

 

 

 

 

 

 

 

 

 

 

 

 

 

29.境外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负责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出国举办我省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有关事宜;负责审核报批我省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负责我省在国外举办安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经贸技术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归口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3. 中国贸促会章程第八条:(三)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宿州市企业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在充分调研我市企业及组展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其具体需求,分别组织组展机构向中国贸促会申报出国办展项目和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

五、服务流程

(一)国外办展

1.组展机构提出境外办展申请报告;

2.填写《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3.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

4.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中国贸促会审批;

(二)境外参展

1.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制定境外参展计划;

2.企业填写参展申请表;

3.确定展会面积及位置;

4.组织参展企业展品运输到展会举办所在地;

6.参展人员出访手续办理;

7.组织参展;

8.展会总结

六、服务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贸促会  电话:0557-3026644

 

 

 

 

 

 

 

 

 

 

 

 

 

30.市内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贸促会章程》第八条:(三)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主要职责第(四)条:负责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申报出国举办我省经济贸易展览会、博览会有关事宜;负责审核报批我省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负责我省在国外举办安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贸促会系统在省内举办的国内外经贸技术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归口协调、组织、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贸促会

三、服务对象

国际商会会员、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我市产业状况和市场需求,选择展会项目;在市内举办展会需市贸促会审核、备案。

五、服务流程

1.市贸促会提出在市内办展的申报材料(含展会申请文件、活动方案、可行性报告、应急预案)。

2.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服务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贸促会  电话0557-3026644

 

 

附件3:
中介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
1外商投资出资验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以及股权质押、股权出资情形)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2.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3.《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第十五条:股权企业完成上述变更后,被投资企业应凭以下文件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三)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出资验资证明。
4.《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一、关于外资审核:(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2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资产评估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一下材料:……(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3.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八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年度审计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2015年修订)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4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资信证明及年度财务报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一)企业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5个体工商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财产公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6外国(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资金信用公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4号)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机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收费;政府定价;(皖价服[2008]5号)。行政相对人
7设立拍卖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转报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8设立拍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转报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9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股东注册资本证明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转报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10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法人股东财务报告审计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转报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财务审计报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试行)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规模发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收费;市场自主调节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