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最高被判处二十年

29.11.2018  23:41

  10月22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对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判决。史大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2016年7月,宿州市埇桥区居民实名举报埇桥区芦岭镇史大卡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举报线索,宿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经过2个多月的摸排、调查,初步查明了史大卡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骨干成员和一般参与者等情况。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办案民警: “2016年9月,宿州市公安局抽调30余名精干警力,分赴宿州、苏州、常州等地,统一抓捕,一举将以史大卡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抓获归案,无一遗漏。” 2017年11月7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8号,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史大卡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被告人史大卡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公诉人: “史大卡等人上诉焦点在于史大卡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过全面细致审阅卷宗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史大卡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法院罪名认定是正确的,我们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定性。”

      2018年10月22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以史大卡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告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史大卡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逐渐在芦岭镇及其周边树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逐步垄断控制芦岭某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及电渣和硝灰的销售,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我们维持了一审判决。”

[ 编辑:江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