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进严管 激发活力

22.12.2014  19:53

  今后,我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被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12月21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该规定允许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另外还允许“一址多照”,方便市场主体登记。

  亮点之一 未取得房产证也可登记

  采访了解到,为便利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明确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仅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但是,《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市场主体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让全社会监督。

  《暂行规定》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大幅简化所需提交的材料。据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即可;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多个单位出具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以经房产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即可。这为我市大量具备住所条件而未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作为住所开设了“绿色通道”,极大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释放了更多的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亮点之二 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根据《暂行规定》,允许企业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允许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不过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访了解到,“一照多址”将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便捷。以生产型企业为例,对于一家生产型企业来说,如果生产地址分布在多个地方,按照之前要办多个营业执照,现在办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只需要在办照时将多个生产地址备案。实行“一址多照”则大大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亮点之三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禁设清单

  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涉及千家万户,既要方便企业投资创业,又不能影响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住宅能作为经营场所吗?住宅可以用作住所(经营场所),但《暂行规定》对此做了限制,即“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条规定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暂行规定》还对特定区域和特殊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宾馆、旅馆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娱乐服务企业,沐浴服务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企业,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企业,烟花爆竹等危险品销售、储存企业,畜、禽宠物饲养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不得将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