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鼓励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08.04.2016  14:02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明确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治区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意见》指出,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对种植类家庭农场,以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资金和人工投入大、产品价值高、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耕地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对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意见》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支持其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连片开发,鼓励集中连片经营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开展田、水、路、电等综合整治,将家庭农场特别是示范家庭农场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对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意见》提出,要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