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0.04.2017  21:58

        为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提高孤儿生活水平,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宣城市2017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17〕3号)明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此次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有两类,一类是孤儿,包括: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另一类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发放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同时,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办法》就如何开展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还就孤儿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阐述。


上报单位:宣城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