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公证条例》

31.07.2018  11:40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立法、公证为民、便民惠民理念,重点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 一是增加公证利民便民举措。 条例》规定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证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是推动公证机构核实难问题解决。 条例》规定对公证机构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协助。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当事人 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 三是细化公证业务范围。 条例》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细化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七种类型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还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延误办理、拒不设立公证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福利基金、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等六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公证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保障,对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厅公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