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生态环境损害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维护好河湖的健康生命,首先要落实好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河长肩上,让河长们扛起河湖生态大保护的责任,做到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省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负责人说。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解决复杂水问题,持之以恒的长远之策,办不好要被终身追责。”省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负责人介绍,“河长、湖长是由党政领导担任的,党政领导是经常变动的。党政领导在这个地方担任湖长,可能两年后就调走了,但在这两年里面,河湖的管理保护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可能对河湖有一些损害,若干年后这些损害可能会显现出来。当损害发生的时候,不管这个湖长还在不在这个地方任职,还担不担任这个地方的湖长,不管他调到哪儿去了,都要追究当时任河长、湖长时的责任。 ”
我省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按照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将纳入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次年河湖管理、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市要书面向省委、省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因河因湖施策,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河长、湖长人员变动调整不及时、河长公示牌损坏修复不及时的,发现一处扣1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扣2分。”“湿地保护率未完成年度目标,低于4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4分扣完为止”……我省河长制湖长制省级考核,内容包括各市年度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七个方面。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体系,做到重要情况亲自调研、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导,真正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要求,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为河流湖泊找出病根,开出药方。
通过发挥好社会监督的机制作用,促进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各地在河湖的重要位置设立河长湖长公示牌,在主要媒体上公示河长湖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群众发现这条河湖有什么问题,就会给河长湖长打电话进行举报。
我省要求有湖泊的市、县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湖长;有湖泊的乡要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 9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有条件的延伸到村级。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做好考核问责。上级的河长、湖长要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如果发现了超标排污、侵占岸线、非法采砂等现象,要予以处理,如果哪一个河段打击不力,造成河湖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追究河长、湖长的责任。
树立问题导向,切实抓好河湖保护
“河湖治理保护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考核和问责,切实抓好河湖保护。 ”省水利厅河长制工作处负责人介绍说,“针对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通过推行“四项机制”,即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检查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切实促进河长、湖长的履职尽责。 ”
采取综合措施治理湖泊。首先是要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量,其次,针对性地实施综合治理。有的湖泊淤积非常严重,需要开展底泥清淤,将内源污染清理掉;有的地方在湖泊周边设置一些湿地,进一步净化入湖水质;有的地方实施一些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湖泊的水体流动性。
对生态良好的河湖,要突出预防和保护措施,强化功能区管理,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对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健全完善源头控制、水陆统筹、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治理和修复力度,尽快恢复河湖生态;对城市河湖,要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连通城市水系,实现水清岸绿、环境优美;对农村河湖,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清洁小流域建设,狠抓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着力打造美丽乡村。
我省自2017年在全省实施“河长制”,建立了覆盖所有河湖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其中也包含湖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5月结合省情再制定《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是针对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要求的再明确、再细化、再具体。(记者 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