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05.02.2018  17:41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1月30日

 

 

安徽省粮食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粮食局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编制,会议的报批备案管理,以及非涉密会议的公示。

财务处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和会议费核销。

第四条   会议分为三、四两类。

三类会议:以省粮食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求省级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粮食龙头企业代表等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其他业务性会议。

第五条   会议审批。

每年3月底前,各处(室)将本年度会议计划提交给办公室,会议计划内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数、所需经费等,会议计划需经局长办公会研定审批。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省粮食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四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八条   会议形式和地点。

属于传达、布置类业务会议,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文件印刷费用和医药费等。

第十条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三、四类会议

280

11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一条 费用开支渠道。

在局机关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培训费定额中列支。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十二条 报销手续。

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召开地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决算单等凭证。

会议文件印刷需在省级单位公务印刷定点单位印制,印刷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履行询价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经费支付。

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各类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由办公室在局机关内部公示,年初公示上一年度会议。

局机关年度决算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局机关纪委、财务处等部门对各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会议审批手续或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粮食局机关培训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五条 培训费开支标准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按照参加培训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各类培训

260

11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人事处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每年3月31日前,人事处将培训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第八条   每年的3月底前,人事处对局机关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将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镇。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一条 提倡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培训费报销手续。

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在省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类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由人事处在局机关内部公示,年初公示上一年度会议。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局机关纪委、人事处、财务处等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在省外开展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粮食局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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