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由定点药店回收家庭过期药品 统一组织销毁

02.06.2016  15:54

    中安在线讯 居民家庭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可能导致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药品如何处置?6月1日,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立下新规。

  过期药品禁止再次销售

  安徽省食药监重申,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再次销售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个人。各级食药监部门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自愿报名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统一制作“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具体负责回收工作。未列为定点回收的药店,不得擅自组织药品回收活动。

  定点回收药店,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药店回收过期药品需申请

  安徽省食药监局明确规定,开展回收过期失效药品业务的定点药店必须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的合法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热心公益事业,能给送交过期失效药品的个人一定奖励。

  同时,还要按要求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申请审核表》,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择优的方法确定。具体程序为:企业申请、食药监部门评定、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

  药店在回收过期失效药品时,要记录回收日期、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送交人、接收人。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其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过期药品统一销毁

  食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收集各定点回收药店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并统一组织销毁,药店不得自行处理。并对定点回收药店实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药店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再行销售或流入社会。对管理不善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药店资格,坚决依法查处。(记者 檀美玲)

责编:胡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