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制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

03.06.2014  19:0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和省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委党风政风建设,近日,我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规定》,要求全委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类商业预付卡;不准在考察、调研、查看项目等公务活动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接受来肥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以及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擅自受理行政审批窗口管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审性活动中,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不准领取报酬。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不准”规定,督促全委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5月29日上午,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文森主持召开会议,要求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六不准”规定,并督促分管干部严格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胡文森同志在会上指出:一是要认清大势,深刻认识中央高压惩治腐败的态度和决心,在执行公务中有临渊履冰的警醒意识,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二是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是严重渎职的意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三是要严肃责任追究,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对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坚决从严查处。并按照省纪委“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所在处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