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将11月6日定为湿地日 根据规划划定湿地生态红线

18.11.2015  04:35

  每年的11月6日,或定为安徽湿地日。昨天上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作了关于《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连同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11月6日定为生态保护日

库塘在我省各地广泛存在,一些市、县也有因采矿塌陷而积水的区域存在,在韦大伟看来,可以纳入湿地的范围之中。

因此,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库塘、采矿塌陷区,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湿地。

“设立湿地日,有利于宣传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主动参与湿地保护。”韦大伟说道。

为此,草案修改稿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根据规划划定湿地生态红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加强城市规划区的湿地保护非常必要。

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对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保护区擅盖房或被罚10万元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重要湿地的禁止性行为不够全面,建议增加擅自建造建筑物、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等相关内容。

韦大伟告诉记者,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例如“禁止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内容。

对于擅自建造建筑物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的,将被强行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陈艳楠 本报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