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个人对历史建筑“认养认租”

12.07.2017  09:53

  据安徽商报消息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与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品质的重要体现。日前,《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镇、村等称号的具体条件和保护措施,在保护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要进行公示甚至要举行听证会。同时,办法还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可以“认养”、“认租”。

  最新公布的办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字头”和省级文化名称、城镇和名村。所属地有名城、镇、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将其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方面,办法逐一列出了相关条件,比如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称,需要该地区历史建筑、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等,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1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而申报历史文化街区,也需要满足历史建筑能够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条件。

  办法要求,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一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果遇到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重大工程建设等情况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也将有严格程序,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

  同时,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满足一定条件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虽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应确定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此外,市、县政府可以与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还可以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马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