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重拳打击非法集资

19.11.2015  09:39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危害更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参与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打击职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全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不向纵深发展。今年1至8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53起,破案18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1名,涉案金额23亿余元,涉及集资群众6530人,挽回经济损失2.4亿余元,摸排线索724条,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非刑事措施处置化解487起。6起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现已全部成功侦破。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承担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工作任务,全面深入摸排线索,不断加强与银监、人民银行、审计、工商、商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部门合成作战,形成共同参与、多侦联动的工作模式;各级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重拳出击,对已经受理、立案的案件,充实力量,加快侦办进度,加大追赃力度;坚持抓早打小,通过综合研判准确锁定、精确打击;提高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今年以来,全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多发,厅经侦总队先后两次对全省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全省非法集资的形势、特点,提出打防对策;针对新形势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坚持打击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积极谋划,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结合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手段、危害、防范措施等,制作专题片,编制宣传展板,印制宣传彩板进行播放、悬挂、发放,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一)假借P2P网贷平台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资金池,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及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二)借“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依托所谓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企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引群众进行投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选择繁华地段门面并进行装点,来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

(三)以投资、预售墓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虚构市场前景,许诺高额投资回报,吸收公众资金。

(四)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社、互助会、基金会、储金会等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以种植、养殖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开发旅游项目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六)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的名义非法集资。虚构实力和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利息等形式的还本付息,诱骗投资人借款。

 

警方提醒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希望社会公众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和吸收存款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非法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群众在认识上出现误区,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相混淆,误以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是经过批准的,是合法的。其实,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希望社会公众在参与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前,核查集资和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否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了解组织集资和吸收存款的人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以免上当受骗。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是违法活动,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