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空气质量不过关市长或被约谈

24.11.2014  00:24

1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 安徽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考核各市重点任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将面临约谈、涉气项目限批等处罚措施。

去年年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提出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根据办法,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按照要求,我省各市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按照考核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自查,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由省环保厅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