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积极推进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

02.12.2017  21:42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安徽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根据办法,申报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需符合创建标准、居民满意率高于65%以上,已经创建全国或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数量6个以上等这些基本条件。

  据了解,我省是遭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而创建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是提升县(市、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乡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

  根据《标准》,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创建需达到:组织健全、领导有力,预警快速、风险明晰,预案完善、演练到位,基础设施、建设齐全,队伍齐整、准备充分,广泛宣传、效果显著,加强管理、注重考核等标准。

  其中,在预警预报方面,要求县(市、区)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涉灾部门建有覆盖本地的专项监测站网。

  在队伍建设方面,则要求各县(市、区)拥有5支(含5个)以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各专业类型和服务特长的社会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至少拥有1支防灾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并签订救援保障协议。

  同时,要求县(市、区)至少有1个大型综合应急避难场所,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而乡镇(街道)、村(社区)设有救灾物资储备点。

  此外,安徽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市级减灾救灾委员会每年对已命名安徽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开展抽查评估。已命名县(市、区)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复核评估,对未达到《安徽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标准》的限期整改。

  整改未达标或者在突发灾害和其他事件因人为因素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力导致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失踪的,将撤销命名。被撤销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称号的县(市、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记者 檀美玲)

责编:徐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