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1] [2] [3] 下一页 尾页 原标题: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编辑: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