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条例》出台

25.05.2015  12:08

   据《安徽邮政报》报道  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邮政条例》。
   5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开幕。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马亚杰作的关于《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打通社区邮政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鼓励支持邮政企业拓展业务、鼓励支持快递服务和发展,增加了保护邮政基础设施设备、加强快递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内容,并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等。
   5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安徽省邮政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邮政服务、快递服务、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54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在邮政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推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监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指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快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企业及其他方面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条例》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邮运车辆,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减免通行费。
   条例》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邮站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邮站运转经费纳入村级其他必要支出范围,由财政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和人员选派。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支持。(方怀银)